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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4月1日起,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

2022-03-31 23:09:28 来源:广东在线  繁体 复制  

  3月24日,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》(以下简称公告),公告称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
  公告强调,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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